专利权评估
一、简介

        专利权评估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专利权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资产业务提供价值尺度的行为。专利权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对专利权评估属于无形资产评估的一种类型。

二、评估步骤
 
       1、专利权人与评估机构进行前期沟通;

       2、确定专利权评估的目的及范围--根据国家收费标准进行协商收费;

       3、评估机构委派小组进住现场考察专利研发情况-搜集专利评估所需资料;

       4、搜集完专利评估资料后返回-评估机构撰写报告;

       5、出具评估报告草稿与专利权人沟通;

       6、出具报告正式版本收取剩余评估费。

三、评估考虑因素

       1、权属的完整性,即该专利人或委托人所拥有的专利权权属的完备程度。权属越完整,则其体现的价值就越大。
 
       2、法律的保护程度,包括两个方面,专利所处的状态以及权利要求的完整性。专利所处的状态指技术在专利申请中所处的状态,是处于初审阶段还是实质性审查阶段或是获得专利证书阶段,越是在后面的阶段其价值越大。专利的类型不同,保护程度也不一样,发明专利由于通过实质性审查,因此剽窃他人专利或者在获得专利证书后被宣告撤销的可能性较小。相对于其他两类专利而言,其技术含量较高,申请的周期较长,权利人承担的风险也较大,因此价值相对较高。权利要求的完整性是指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所提出的需要保护的专利的范围,也体现了权利要求书的质量问题,有的权利要求完整,较好的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有的权利要求不完整,仅仅保护专利权人的一部分的权利。
       3、剩余使用年限,一般要采取专利技术的经济寿命与法定使用年限孰短的办法来确定剩余使用年限,使用年限越长其价值越大。

四、评估方式

       在对专利进行评估时,首先要考虑、研究专利的有效性、种类、权利期限等与专利自身密切有关的问题,准确把握影响专利价值的基础性因素。
       
       1、有关“专利”是否已获批准的专利,已获批准的专利是否已经过异议程序

       “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也属于知识产权,可以转让或许可。但申请案存在批准或驳回两种可能的情况,两种情况下其价值完全不同。受让方或被许可方须调查清楚对方的有关技术或新产品究竟是“已申请专利”,还是“已获批准专利”。

       如果有关专利业经异议程序,且异议已被宣布不成立,则有关专利效力的可靠性就高,因而在同等条件下评估出的价值相对较高。反之,没有经过异议程序的专利,其评估价值相对较低。

       2、有关专利的种类

       中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不同类型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未经过实质审查,日后极有可能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非常大。所以,这两种专利的价值评估不可与发明专利的价值评估同等对待。

       3、有关专利属于“第一专利”还是“第二专利”(从属专利)

       按照国际条约与中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第二专利的实施须经第一专利的权利人许可,第二专利的权利人无权独立许可第三方实施其专利。如果未经第一专利的权利人授权,第二专利的权利人无权与第三方谈判许可合同。但第二专利的权利人有权转让自己的专利,此时,受让方应了解清楚自己受让该第二专利之后,与第一专利权利人合作的可能性或取得强制许可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取得第一专利权利人许可的难度较大,则第二专利的价值会相应降低。

       4、有关专利的权利人是否有按时缴纳专利年费的可靠记录

       漏缴专利年费可能导致专利被撤销。虽然法律规定有恢复程序,但麻烦太多。如果真的转让一项漏缴年费但可能恢复的"专利",则评估中须将恢复程序中的花费及一旦无法恢复而带给受让方的损失,都将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专利的价值。

       5、专利距离保护期届满的期间

       这可能是影响专利评估最重要的因素。由于专利保护期不可续展,该影响比其在商标评估中重要得多。如果专利保护期只剩下两年,该专利的价值反倒容易评估了。因为,无论权利人怎样评估其专利,受让人决不可能接收高于、等于或接近于受让人两年预计利润的总和。

       6、有关专利是否涉及侵权诉讼、无效诉讼等专利纠纷之中

       一旦有关专利被卷入这类诉讼,尤其在法院未下裁决之前,其评估须在按照一般评估方法评估出的价码上再打折扣。

五、其他要求

    (一)应深入研究专利的“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是法律所认可的、为专利划定权利范围的唯一依据。如果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是把并不重要的实施例作为主权项写入权利要求书的某项独立权利要求中,则无论该专利可能的应用范围多么广阔,其权利保护范围已大大缩小,从而专利价值也相应降低。

   (二)应研究专利的市场应用将为专利权人带来的最低利润与最高利润

        供方在评估中应严守最低利润额这一底限不被突破,受方则反之。

        通常的“高投入、高产出”原则,在专利领域并不适用。尽管专利权人会把自己研究与开发的全部成本计入评估价值中,但是,如果有关专利设计的产品或产品本身并无市场,则这种以成本为依据的评估将毫无意义。

      另一方面,为了维护有关专利所投入的成本(如侵权诉讼费用),则可以将前期投入作为评估依据之一。其原因是,与市场需求紧密相关、没有市场效益的专利一般不会成为侵权的目标。

   (三)须了解更先进的替代技术或产品出现的可能性与出现的时间

      如果发现两年后将有更加先进的专利产品出世,该保护期限也仅具有法律意义,而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其市场寿命则只剩下两年或稍长一段时间。

   (四)提成费的比例

       在1985年中国制定《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时,国际上20至70年代关于技术作价(如果按提成费支付)的通常比例是5%-7%。到90年代,这个数字没有多大变化。

(五)其他

       一些在专利评估方面已有上百年经验的国家,其行政文件中所列的方法,也可以参考。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1995年颁布的《关于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的反垄断指南》中,第4.1.1与4.1.2条,即有关专利评估的原则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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